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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蘇州11月4日電(王津 黃堅 劉羽蘊)學生擅自離校,卻在休息時不慎溺水身亡。父母將學校告上法院,認為其未儘管理保護職責。蘇州市相城法院判處學校應承擔15%的賠償責任,賠償父母近11萬元。
  15歲的王某進入某河運學校就讀船舶駕駛專業,學制三年。2014年寒假後,王某到學校報名並交付學費,但並未在學校上課,而是跟著同村人吳某的船舶實習。5月下旬,王某在碼頭行船休息時,不慎溺水死亡。王某父母在處理兒子喪葬事宜過程中得知,今年開學至事發前王某一直在吳某的船舶上學習,並未到校上課,因此認為學校未對學生王某盡到教育、管理、保護之責,對於王某的死亡具有過錯,於是一紙訴狀將學校告上法院。
  蘇州相城法院經審理認為,學校理應知道王某作為未成年人長時間離校在外具有的危險性,卻無充分證據證明其積極聯繫過王某父母;也並未依照學校的相關規章制度對王某長期離校事宜採取警告、開除等有關處理措施。正因為學校默認甚至放任王某擅自離校的行為,王某才在數月內一直跟隨吳某在其船舶上學習,因而校方的不作為對王某的死亡具有一定過錯,其應該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。當然,因王某由其父母托付或者放任至吳某船上跑船學習,併在跟隨吳某跑船期間溺水死亡,故王某死亡應由吳某以及其具有監護責任的父母承擔主要責任。考量校方的過錯程度,法院酌定校方對王某死亡承擔15%的賠償比例。
  相城法院的法官表示:“作為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、管理、保護義務的教育機構,學校應當對未成年學生承擔監管與保護的職責,在王某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離校時,就應該採取積極、穩妥的處理措施以糾正其違規行為。而作為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父母,更應當肩負起對子女的安全保護和教育引導的責任,在校期間也應及時瞭解子女的情況並定期與之溝通,而不能認為學校可以完全代替父母履行監護職責。”(完)  (原標題:學生擅自離校不慎溺亡 校方仍須擔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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